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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

沪府发[1996]34号颁布时间:1996-07-17

     1996年7月17日 沪府发[1996]34号   第九条 (其他资产的界定)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享受国家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中 属于“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以及享受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 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均界定为非村、队集体资产的 其他资产。   第十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评估的立项申请和审批)   撤制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向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在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立项的决定后,委托 资产评估机构对撤制村、队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撤制村、队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评估)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评估,必须由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对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并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对撤制村、队集体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的撤制村、队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应当按照权 属关系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在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应当报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权属关系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书面提出确认建议。 下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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