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七)
沪府发[1996]34号颁布时间:1996-07-17
1996年7月17日 沪府发[1996]34号
第二十八条 (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撤制村、队因资产界定、资产处置等引起纠纷的,由县、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实体)
村、队撤销建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经济实体,在明确权属关系和依法改制
为新的独立经济实体的基础上继续存在。
第三十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