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二)
沪府发[1996]34号颁布时间:1996-07-17
1996年7月17日 沪府发[1996]34号
第六条 (撤制工作小组)
撤制村、队应当建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和管理人员组成的撤制工作小组,
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
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界定)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包括:
(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山岭、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
施等;
(3)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经济实体的资产及其经营性收益(包括补偿性收
益),以及在其他企业中依照协议所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其收益;
(4)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
减免税优惠所形成的资产;
(5)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收益;
(6)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经济实体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
资产;
(7)建设单位因征用土地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偿费中按照规定属
于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
(8)其他单位和个人赠与的资产及其收益;
(9)其他依法应当属于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及其收益。
第八条 (乡、镇集体资产的界定)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中由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调拨款物等形
式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乡、镇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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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