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五)
沪府发[1996]34号颁布时间:1996-07-17
1996年7月17日 沪府发[1996]34号
第十九条 (撤制队集体资产处置中的分配兑现形式)
撤制队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继续组织生产的,其集体资产在按照规定提取统筹
基金后,应当主要以股权形式全部量化到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但本办法规定可
以货币形式兑现的除外。
撤制队集体资产总额较小,且队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组建新的经济实体条件的,
其集体资产在按照规定提取统筹基金后,应当全部量化到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并以货币形式兑现。
第二十条 (股权的收益、继承和转让)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依据本办法获得的股权,依法享有收益权,可
以继承,也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一条 (原始股金及红利)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原始股金,应当按照股金原额退还。
原始股金的红利分配,可以按照股金原额10倍至15倍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兑
现。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的处置)
撤制队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40%划归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0%上缴村
集体经济组织,30%上缴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撤制村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5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50%上缴乡、
镇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划归撤制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可以股权形式
或者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划归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可以股权形式
或者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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