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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五)

沪府发[1996]34号颁布时间:1996-07-17

     1996年7月17日 沪府发[1996]34号   第十九条 (撤制队集体资产处置中的分配兑现形式)   撤制队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继续组织生产的,其集体资产在按照规定提取统筹 基金后,应当主要以股权形式全部量化到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但本办法规定可 以货币形式兑现的除外。   撤制队集体资产总额较小,且队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组建新的经济实体条件的, 其集体资产在按照规定提取统筹基金后,应当全部量化到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并以货币形式兑现。   第二十条 (股权的收益、继承和转让)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依据本办法获得的股权,依法享有收益权,可 以继承,也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一条 (原始股金及红利)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原始股金,应当按照股金原额退还。   原始股金的红利分配,可以按照股金原额10倍至15倍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兑 现。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的处置)   撤制队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40%划归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0%上缴村 集体经济组织,30%上缴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撤制村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5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50%上缴乡、 镇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划归撤制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可以股权形式 或者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划归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可以股权形式 或者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下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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