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沪府发[1996]34号颁布时间:1996-07-17
1996年7月17日 沪府发[1996]34号
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正确处置撤销建制的村、队(以下简称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维
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生产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
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是:
(1)尊重和维护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及权利;
(2)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3)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保护)
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并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和私分。
在依法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之前,应当进行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
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产,登
记产权。
第五条 (撤制工作领导小组)
撤制村、队所在的乡、镇应当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规范、协调撤制村、
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
下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