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沪府发[1996]34号颁布时间:1996-07-17

     1996年7月17日 沪府发[1996]34号 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正确处置撤销建制的村、队(以下简称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维 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生产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   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是:   (1)尊重和维护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及权利;   (2)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3)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保护)   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并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和私分。   在依法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之前,应当进行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 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产,登 记产权。   第五条 (撤制工作领导小组)   撤制村、队所在的乡、镇应当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规范、协调撤制村、 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 下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