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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六)

沪府发[1996]34号颁布时间:1996-07-17

     1996年7月17日 沪府发[1996]34号   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上缴村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作为 村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公益事业项目补偿费的处置)   由撤制村、队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筹资或者投资形成的农田基本设施、给排水 管线、照明及广播线路等公益事业项目,其补偿费除按照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原实际 出资额全额返回外,均界定为撤制村、队集体资产。   第二十四条 (村、队集体青苗、树木等补偿费的处置)   撤制村、队依法取得的青苗、树木补偿费,可以作为当年集体收入,列入当年收 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补偿费的处置)   撤制村、队取得的低值易耗品补偿费或者作价变卖款,可以作为当年集体收入, 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乡、镇集体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处置)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中的乡、镇集体资产,由乡、镇集体资产管理 部门以股权形式代为持有。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中的非村、队集体资产的其他资产,企业应当 单独列账反映,并按照其占企业总资产的份额,滚动计算。   企业可以将乡、镇集体资产和非村、队集体资产的其他资产依法用于生产发展, 但不得量化到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第二十七条 (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撤制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资料整理归档,并在撤 制工作结束后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保存。 下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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