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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五)

颁布时间:1998-02-21

     1998年2月21日   (三)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四)土地和房产的有关权利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 政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   对本市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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