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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法(一)

市府第83号令颁布时间:1994-11-10

     1994年11月10日 市府第83号令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铁路货物运输能力,加速车辆、货位周转,确保铁路畅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铁路运输到达本市铁路车站、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货物。   第三条 (到货催领通知)   货物到达本市铁路车站后,铁路车站应在开始卸货的204小时内,采用电话、 传真、特快专递等通信方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对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 路卸车的,铁路车站应向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位发出送车的预报、确报。   第四条 (提取货物)   收货人在接到铁路车站发出的到货催领通知后,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取 货物。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位收到送车预报、确报后,应做好接车准备。   铁路车站对整车货物、集装箱货物,应实行204小时提货服务。   装卸作业单位对到达货物应妥善装卸、搬运、保管,并保证收货人提货方便。   第五条 (免费存放期限)   到达铁路车站的货物,可以在铁路车站免费存放24小时。免费存放期限自铁路 车站发出到货催领通知的次日零时起计算。   第六条 (货物暂存费)   收货人逾期未将货物提离铁路车站的,铁路车站应收取货物暂存费。货物暂存费 按日计算,其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铁路车站未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的,发生的货物暂存费由铁路车站承担。 但因托运人、收货人原因造成无法通知的除外。 下接 上海市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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