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三)
市府第84号令颁布时间:1994-11-16
1994年11月16日 市府第84号令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改建或者拆除铁路道口。
第九条 (拆除与改建)
对已设置的不符合铁路和道路设计标准的铁路道口,上海铁路分局应会同铁路道
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拆除、合并或改建。
铁路道口迁移或改建为立体交叉道口后,原有的铁路道口必须拆除。
第十条 (费用承担)
新建、改建铁路道口的投资承担办法,按国家建委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铁路道口通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通行规则)
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遇有铁路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或者看守、监护人员示
意停止通行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牌)以外;没有停止线(牌)的,应停在距最外
股钢轨5米以外。
(2)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前,应自觉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3)铁路道口信号灯白灯亮时,可以通行;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一个红灯亮时,
应停止通行。
(4)载运百吨以上大型设备构件的车辆,应在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协助、指导下
通过。
(5)装载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应按国家有关危
险物品运输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机动车故障处理)
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或者掉落装载物时,驾驶员和随车人
员应尽快将车辆推至安全地点或者将掉落物移至安全地点;难以处理的,应立即报告
铁路道口看守、监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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