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法(三)
市府第83号令颁布时间:1994-11-10
1994年11月10日 市府第83号令
(2)货车不能及时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而积压在铁路车站内的。
第十二条 (影响送车的责任)
因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位装卸机具、作业人员未配备、配备不足或未及时组
织装卸作业等责任致使铁路车站不能在12小时内将货车送至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的,
铁路车站可将货车调入其他线路或地点卸车,由此发生的费用由铁路专用线、专用铁
路单位承担。但调至其他线路或地点卸车的,货车使用费免收。
第十三条 (卸车地点的调整)
由于货物集中到达铁路车站造成或可能造成铁路车站堵塞的,或者货物已超过铁
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位的卸车、仓储能力且货车已积压的,铁路车站应向上海铁路
分局提出调整卸车地点的请示。上海铁路分局可在本市范围内采取调整卸车地点的措
施。
上海铁路分局同意调整卸车地点的,应向有关铁路车站下达调度命令。原卸车地
点所在的铁路车站接到调度命令后,应组织实施并通知收货人;调整后的卸车地点所
在的铁路车站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经上海铁路分局同意调整卸车地点的,免收调整卸车地点的手续费,运费按规定
路线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
未经上海铁路分局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卸车地点。如擅自调整卸车地点,由此产
生的费用由该铁路车站承担。
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办)对上海铁路分局调整卸车
地点实行监督。调整卸车地点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的除外情形)
本办法不适用于非经营性的个人物品的疏运。
第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交通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
布的《上海市铁路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