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七)
市府第84号令颁布时间:1994-11-16
1994年11月16日 市府第84号令
铁路公安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作出处罚时,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
罚款时,应开具《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
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
的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及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的《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