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七)

市府第84号令颁布时间:1994-11-16

     1994年11月16日 市府第84号令   铁路公安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作出处罚时,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 罚款时,应开具《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   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 的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及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的《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