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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废钢铁管理办法(一)

颁布时间:1985-07-25

     1985年7月25日   第一条 为贯彻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生产建设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加强废 钢铁回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为有利于废钢铁的回收管理,对钢锭、钢坯、钢材切头、钢材边角料的外运等事 项,在本办法中也作相应规定。   第二条 废钢铁是冶金、机电铸造工业的重要原料,由国家统一管理和分配。废 钢铁的回收、上交、分配计划属国家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旧钢材、钢锭坯切头、钢铁材 料加工废弃物,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机电设备等。   第四条 本市废钢铁的回收、上交计划(不包括冶金系统企业,下同)和分配计 划,由市物资局会同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编制,报市计委、经委审定后下达,由市物 资回收利用公司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市在下达钢材分配计划的同时,下达废钢铁回收、上交计划。对未完 成废钢铁回收、上交计划的单位,按照国家计委《关于上交废钢铁和国家钢材分配计 划相结合的暂行办法》,相应扣减钢材分配计划。对超额完成上交计划的,可适当给 予钢材作为奖励。   第六条 本市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中央和外省市在沪 单位等产生的废钢铁,除经市计委、经委批准留用外,一律交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所 属部门回收。   对截留、转让或串换应上交的废钢铁的单位,物资部门有权扣减其钢材分配计划。 如系与钢厂串换钢材、钢材切头、钢材边角料的,还要扣减有关钢厂的废钢铁供应计 划。   第七条 私人拥有的旧农机具、旧车辆及废旧零部件,可持本人的身份证件或单 位证明(车辆还须有牌照),在指定的集市或旧货市场出售。其他废钢铁不准在集市 或旧货市场出售。   有证拾荒户拾拣的废钢铁,由所在地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指定的收购站收 购,不准私自买卖。 下接 上海市废钢铁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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