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六)
市府第84号令颁布时间:1994-11-16
1994年11月16日 市府第84号令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改建、拆除铁路道口或者擅自封闭铁路道口的,责令
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以3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应当设置而未设置铁路道口设备、信号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以3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在铁路道口附近建造或者种植妨碍铁路道口了望的设施、植物的,责令限
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机动车违反本办法通行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暂扣驾驶
证,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行人违反本办法通行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
上100元以下罚款。
(6)不听从铁路道口看守、监护人员指挥和劝阻的,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造成火车被迫停驶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火
车与其他车辆碰撞或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铁路道口看守、监护人员责任)
铁路道口看守、监护人员和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妨碍公务行为责任)
抗拒、阻碍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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