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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四)

市府第84号令颁布时间:1994-11-16

     1994年11月16日 市府第84号令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规则)   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遇有铁路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或者看守、监护人员示 意停止通行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牌)以外;没有停止线(牌)的,应停在距最外 股钢轨5米以外,不得抢行或者钻越、撞击铁路道口栏杆(栏门)。   (2)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前,应自觉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 过。   (3)铁路道口信号灯白灯亮时,可以通行;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 时,应停止通行。   第十四条 (有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管理)   无间隙看守和间隙看守铁路道口,由铁路道口管理部门或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 产权单位派专门人员看守,看守人员执勤时应穿戴规定的服饰、标志。   第十五条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管理)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监护。其中,运输繁 忙线路上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应实行日夜监护;其余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实行定时监 护。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上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由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 位负责监护。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由多个单位共用的,其铁路道口由共用单位共同 负责监护。   第十六条 (看守人员职责)   有人看守铁路道口看守人员的职责:   (1)列车通过时负责指挥、疏导铁路道口交通;   (2)负责关闭或开启栏杆(栏门);   (3)负责处理应急事项;   (4)履行其他应予承担的职责。 下接 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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