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四)
市府第84号令颁布时间:1994-11-16
1994年11月16日 市府第84号令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规则)
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遇有铁路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或者看守、监护人员示
意停止通行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牌)以外;没有停止线(牌)的,应停在距最外
股钢轨5米以外,不得抢行或者钻越、撞击铁路道口栏杆(栏门)。
(2)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前,应自觉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
过。
(3)铁路道口信号灯白灯亮时,可以通行;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
时,应停止通行。
第十四条 (有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管理)
无间隙看守和间隙看守铁路道口,由铁路道口管理部门或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
产权单位派专门人员看守,看守人员执勤时应穿戴规定的服饰、标志。
第十五条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管理)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监护。其中,运输繁
忙线路上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应实行日夜监护;其余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实行定时监
护。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上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由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
位负责监护。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由多个单位共用的,其铁路道口由共用单位共同
负责监护。
第十六条 (看守人员职责)
有人看守铁路道口看守人员的职责:
(1)列车通过时负责指挥、疏导铁路道口交通;
(2)负责关闭或开启栏杆(栏门);
(3)负责处理应急事项;
(4)履行其他应予承担的职责。
下接 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