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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二)

市府第84号令颁布时间:1994-11-16

     1994年11月16日 市府第84号令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现有铁路线上设置铁路道口。   依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设置的铁路道口,其交通流量达到国家建设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家建委)、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关于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规 定指标的,应逐步改建为立体交叉道口。   第六条 (标准及分类)   铁路道口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铁路、道路的行业标准。   铁路道口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含间隙看守和无间隙看守)铁路道口和无 人看守铁路道口。   第七条 (铁路道口设施)   铁路道口设置单位必须在道口处的公路(道路)上设置醒目的标志和护桩(市区 内可不设护桩),并根据需要设置铁路道口信号机和铁路道口故障报警装置,同时还 应按下列规定增设其他标志和设施:   (1)无间隙看守铁路道口设置栏杆(栏门);间隙看守铁路道口设置间隙时间 公告牌。   (2)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   (3)人行过道设立“小心火车”宣传牌,还可根据需要设置防止机动车通过的 路障。   第八条 (审批程序)   凡新建、改建铁路道口,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前,应持道路规划、平面图、纵断面图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向上海铁路分局提出申 请。上海铁路分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1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在非国家铁路上新建、改建铁路道口,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后,方可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下接 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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