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法(二)
市府第83号令颁布时间:1994-11-10
1994年11月10日 市府第83号令
第七条 (提货车辆放空费)
因铁路车站的责任,致使收货人不能及时将整车货物、集装箱货物提离铁路车站
的,铁路车站应告知收货人下次提货日期,免收误期的货物暂存费,并根据市有关主
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按车辆吨位向收货人支付已到铁路车站提货的车辆的放空费。
第八条 (货物转地)
对卸车后的货物,收货人未在48小时内提离铁路车站,并影响铁路车站连续卸
车作业的,铁路车站可将其转入站内其他堆货场所或就近转入具备装卸、储存等条件
的站外货场。由此产生的装运、仓储等费用,均由收货人承担。站外货场的装运、仓
储等费用,应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铁路车站将货物转入站外货场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收货人。
第九条 (站外货场货物交接)
铁路车站将货物转入站外货场时,应与站外货场订立合同,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货物交接以后发生的货物损坏、损失,由铁路车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
关规定负责处理,其责任按合同划分。
第十条 (逾期无人领取的货物的处理)
自铁路车站第一次发出到货催领通知之日起满三10日,收货人仍未将货物提离
铁路车站或站外货场的,铁路车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33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货车使用费)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位应与铁路车站签订运输合同,并配备足够的装卸机具
和作业人员,实行24小时装卸作业。由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位的责任造成下
列情况的,铁路车站可按铁道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货车使用费:
(1)在规定的时间内,货车未卸空或未送回交接地点的;
下接 上海市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法(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