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四)
颁布时间:1993-04-25
1993年4月25日
(4)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的合约;
(5)以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
第六章 代 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会员有权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或转让合约。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只对会员负责,代理者必须对被代理者负责。
第二十七条 非交易所会员不受原经营范围限制,可以自由选择交易所会员代理
合约买卖业务,并按代理章程和实施细则规定,交付保证金和佣金。
第二十八条 会员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的账册必须分开。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价 格
第三十条 交易所的法定报价为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内交易的价格允许随行就市。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对非正常因素引起的价格暴涨暴跌现象采用涨停板或跌停板
办法管理,必要时交易所有权宣布暂停交易。
第三十三条 每1交易日的交易品种、成交数量、成交价格等信息由交易所统一发
布。
第八章 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基本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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