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三)
颁布时间:1993-04-25
1993年4月25日
第十五条 交易所会员平等地享受交易所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应履行交易所章
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可派1~3名经交易所审查并培训合格的出市代表入场交
易。未取得出市代表资格的人员不能参加交易。
第十七条 出市代表执行本单位指令在交易所内签订的合约,经交易所鉴证后即
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出市代表只能接受本单位的指令进行交易,不得接受其他会员或非会
员单位的指令。
第五章 交 易
第十九条 交易所会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在交易所交易。交易所
内的交易活动受本管理规定保护。
第二十条 交易的品种为各种金属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交易方式为公开的竞价买卖,协商买卖,拍卖等。
第二十二条 期货交易采用标准化合约。
第二十三条 现货交易须签订合同,合同文本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和制作,非标准化
的远期合同可以在交易所内转让。
第二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禁止任何单位进行下列行为:
(1)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交易;
(2)同1单位与两个以上单位私下串通,同时买卖同一种商品合约,制造虚假
供求和价格;
(3)制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
下接 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