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二)
颁布时间:1993-04-25
1993年4月25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第九条 由投资各方和会员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是负责交易所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制定、修订
交易所章程;决定交易所内部的重大事务;批准接受新会员;聘任交易所的高级职员
(总裁、副总裁)。
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是交易所的法人代表,
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由物资部、上海市政府有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组成交易所监事会
(5-7人),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规及交易所的规定,对交易所的活动进行监
督和检查。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生产、
使用和经营金属材料的经济实体及外贸和金融单位;
(2)拥有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3)有经营金属材料业务的专业人员;
(4)商业信誉好。
第十四条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填写《上海金属交易所会员申请表》,经交
易所理事会批准即为交易所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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