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一)
颁布时间:1993-04-25
1993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根据国
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由物资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领
导。
第三条 交易所是非营利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经济上实行以收抵支,自负盈
亏。
第四条 交易所的任务是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公开、公平、规范化地组织金属材料
的现货和期货交易。
第五条 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人员和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由物资部金属材料司、综合管理司、对外经济合作司,上海市计划委员
会、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物资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组成上海金属
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根据本暂行规定,负责制定和修订《上海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2)监督和指导交易所的工作;
(3)协调处理交易所运行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和部门、地区间的关系;
(4)审批上市交易品种。
下接 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