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颁布时间:1994-06-06
1994年6月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
工商户,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依照本办法予
以处罚。
第三条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
(1)虚报统计资料。指违反统计制度,故意多报统计数字。
(2)瞒报统计资料。指违反统计制度,故意少报或者不报统计数字。
(3)伪造统计资料。指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捏造虚假的原始资料或者统计
资料。
(4)篡改统计资料。指利用职权或者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符合统计制度的统计
资料。
(5)拒报统计资料。指明确表示不上报统计法规、制度规定应当上报的统计资
料,或者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或者不在《统计报表催报单位》规定期限内
报送统计资料。
(6)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指同一个填报单位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无正当理由,
逾期上报统计资料累计发生3次以上。
(7)利用职权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按其意图修改统计资料。指领导人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指示统计人员修改统计资料,致使统计资料不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
(8)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统计机
构、统计人员无法正常执行职务,不能按期完成上级统计机构或者统计检查机构下达
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检查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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