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颁布时间:1994-06-06

     1994年6月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第七条 (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按其意图修改统计资料的处罚)   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按其意图修改统计资料的,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可处以3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阻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3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处罚)   未经认可或者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以3元以上3000元以 下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公布和使用统计资料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的,对部门或者单位可处 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 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 下接 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五)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