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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4号颁布时间:1995-05-20

     1995年5月2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4号   制定规章应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坚持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坚持从本市的实 际出发,坚持民主性、科学性。   市政府制定规章的范围是:   (一)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   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规章,称"实施细则"、"实 施办法"或"规定"、"办法"。   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规章,称"规定"、"办法" 或"暂行规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制定规章的倡议和建议   第五条 (制定规章的倡议)   本市和外省市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人士,可以提出制定规章 的倡议。   制定规章的倡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提出。   收到制订规章倡议的机关,应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进行综合整理,分别移送有关主 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是否采纳并答复倡议人。   第六条 (制定规章的建议)   本市各政党、人民团体的市级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委、办、局,可以 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并以书面形 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应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对可行的建议,应在制定规章的规 划和计划中采纳。 第三章 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   第七条 (规划和计划草案的提出)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应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 提出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草案。   第八条 (规划和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制定规章的规划草案应包括预期目标、项目名称、实施方案等内容。规划的适用 时间一般为二至五年。   每年度的规章制定工作应编制计划草案。计划草案应根据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部署, 分阶段、有重点地施行。计划草案应包括年度内应制定、修改、废止的规章名称,制 定、修改、废止的理由和依据,起草部门以及起草和上报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规划、计划草案的编制和审批) 下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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