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三)
颁布时间:1986-06-10
1986年6月10日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用银行措施贷款投资于联合企业的,其从联合企业分得的
利润,可以按照有关还款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用委托贷款投资于能源、
原材料生产开发基地、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也可以照办理。
(六)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独立咨询服务机构的
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七、经济联合所得收益的分配
在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下,采取如下分配办法:
(一)企业从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服务的净收入中,先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作为奖
励费用,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具体发放办法由企业自定。
(二)经济联合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中的税后留给企业的收益,按各企业
核定的三项基金比例分配使用。分配办法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八、经济联合的劳动计划指标、工资基金额度及派出人员待遇
(一)兄弟地区在沪开店办厂,其劳动计划指标及工资基金额度,均由投资者自
带;需要在沪招聘职工,由在沪企业向所在地区劳动局申请办理。
(二)由单位组织的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所派出的人员,在经济上要给予一定的
优惠待遇,并同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的经济效益挂钩,在此前提下考虑地区远近、时
间长短、技术难度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此项费用,由联合双方在协议中确定支付
办法。
(三)企业在不增加人员的前提下,在职职工派出期间的原有工资,仍留企业工
资总额内,不予扣减,这部分工资余额可由企业自主使用。
九、兄弟地区来沪开办企业的经营范围及价格
(一)在本市开设的商店、货栈或贸易公司,主要经营当地农副土特产品、原材
料、工业品,也可经营其他地区和本市的商品,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地区性的综合
窗口,其经营范围可适当放宽。兄弟地区在沪企业,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
所有制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经营批发业务,其批发对象可以是本市的,
也可以是外地的。
(二)在沪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遵守本市的有关
规定。凡属国家统一订价产品,不得擅自提价,但价格允许下浮;凡不属国家统一订
价的产品,可根据本市物价管理规定制订销售价格。在沪企业销往外地的产品,其价
格可按销售地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
(一)要维护企业组织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允许企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
允许自愿转让股权。市和区、县的有关部门,不得从本位利益出发加以干涉。各级主
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对横向经济联合应切实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要根据上海经
济发展战略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规划基础上,制订行业的横向联合规划。凡
符合规划范围内的一般联合项目,企业可自主决定,毋需报批,但属市属企业的,须
向主管局和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备案,属区、县属企业的,应向区、县人民政府协
作办公室①备案。经济联合组织,经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注 ①区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现改为区计划经济委员会,以下
同。
(二)为了加强宏观管理,防止盲目布点,在联合项目中,凡属生产指令性计划
产品以及国家和本市名优产品的,须呈报有关主管局或区、县审批。上级主管部门接
受申报后,应在一个月内批复,逾期不作批复的,企业即可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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