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二)
颁布时间:1986-06-10
1986年6月10日
四、加强生产与科技的结合
(一)经济联合组织要加强技术开发能力,可以通过联合吸收科研单位作为自己
的开发机构,为经济联合组织的技术开发工作服务,也允许它们为其他企业和单位服
务。参加联合的科研单位,可继续享受独立的科研单位原来的纳税优惠,其事业费的
增减不受影响。
(二)经济联合组织投资开发的技术成果,属联合组织所有,由成员单位共享。
各成员单位自行开发的成果归本单位所有;互相委托开发的成果,属投资方和技术开
发方共有,其利益分配比例应按资金和智力投资情况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五、资金横向融通
(一)各专业银行,在审查资金投向合理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基础上,鼓励企
业动用多余的自有资金(不包括国家拨给的流动资金)进行横向经济联合。各专业银
行可以跨地区、跨专业办理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并监督资金的使用。企业自有资金
确有困难,专业银行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信贷额度内,可跨地区、跨专
业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二)各专业银行可向联合企业或来沪开店办厂的独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由经济联合组织上贷下拨、统贷统还,也可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
别贷款,横向划拨,但不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三)银行逐步创造条件,采用票据承兑贴现、设备租赁、同行拆借等方法支持
横向经济联合。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可受联合企业
委托,发行股票、债券进行集资。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按国家规定纳入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四)有关专业银行,对出口创汇好、市场名优紧俏产品的发展;对高能耗、高
用料产品的转移和合理开发资源、支援"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等联合项目的
信贷,应优先支持。
(五)人民银行市分行要积极帮助各专业银行进行横向资金调剂。
六、调整征税办法
(一)对经济联合组织不应重复征税。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
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不缴纳产品税:对外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税,税率要
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
合组织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可以实行增值税。增值税征收办
法以及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协作产品,按市税务部门制定的减免税的规定执行。
(二)经济联合组织,以及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应在当地依法缴纳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然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分配利润,
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联合中新分得的利润,免缴调节税,这
些企业的原有利润,应继续缴纳调节税。
(三)企事业单位向能源、原材料生产开发基地和交通设施、“老、少、边、
穷”地区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参与投资的企业和单位,从
联合中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可免征所得税。联合集资办电(柴油
发电除外),其新增的售电量定期减免产品税。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
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四)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包括成果转让,技术
承包,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下同)暂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
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照章缴纳所得税。但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转
让和技术服务收入,其免征所得税的限额,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放宽,最高可达到五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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