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一)
颁布时间:1986-06-10
1986年6月10日
前言
为了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增强企业活力,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
根据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经济联合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横向经济联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
求,也是实施上海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加强横向联合,以广阔的腹地为后盾,
改造上海传统工业,开拓新兴工业,推动技术进步,增强"两个扇面"的辐射能力,将
使上海多功能的中心城市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经济的更快发展,为全国四化建
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横向经济联合,要以企业为主体,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
产品为龙头进行组织。通过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兄弟地区共同建立一批优质名牌
产品的生产联合体,科研产品的系列开发联合体,重要资源(包括主要农副产品)的
综合开发联合体和出口货源的配套加工联合体,形成一批跨地区、跨部门的新型企业
群体和企业集团,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化,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
展,有利于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上海和各兄弟地区的共同繁荣。
(三)经济联合应本着企业自愿、平等和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
发展的原则,注意经济、技术的合理性,择优进行,不受区域、部门、行业和所有制
限制。要加强对"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合作。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
防止盲目布点和重复建设。
二、联合的投资计划额度和统计方法
(一)横向经济联合应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潜力,走以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路子,
尽量不上新的建设项目;确属需要的,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联合兴建的基本建
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本市每年在国家下达的计划额度内,
划出一定份额,用于横向经济联合。各行业根据联合发展的规划,确定额度使用或在
原有额度内调整投资方向。联合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额度安排办法,可由投资各
方协商,也可由项目所在地纳入计划,还可按投资比例或按双方商定比例纳入各自地
区计划。来沪独资经营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投资方划转本市。企业或其他
单位用原有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的,均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
模控制指标。
(二)在沪的联合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由沪方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市统计部门;
设置在外地的联合企业,其主要经济指标,也应统计上报,但须与本企业各项指标分
别统计,注明系联合企业"所属地"统计数,市统计部门汇总后上报给国家主管部门。
三、促进物资的横向流通
(一)物资部门要扩大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办好各类贸易中心和交易市场,广
泛吸收市内外企业参加,积极开展物资协作、串换,搞活物资流通。
(二)本市各企业从自行筹措资金的联合项目所分得的产品,可以自行支配使用
和销售;如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的,有关物资部门不得抵扣原材料分配指标。
(三)国家统配物资的分配指标,随生产计划下达至主体厂的,在联合体内部可
以互相划转。联合企业所需其他原材料,均由双方协商筹措解决。
(四)兄弟地区企业以长期、固定供应紧缺原材料的形式同本市企业进行联合的,
可分享加工产品的利润;属出口产品的,可分享留成外汇和人民币奖励,其得益要比
在本地生产或出口更为优惠。
下接 上海市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