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九)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颁布时间:1993-02-01
1993年2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
产的所有权。
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
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第四十五条 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
计监督;
(二)根据国务院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
比例或者定额;
(三)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本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
卖,审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五)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
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
产;
(六)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
惩;
(七)拟定企业财产管理的规定、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
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十六条 本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一)制定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
和调整产业布局;
(二)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
规则健全的全国统一市场;
(三)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统筹规划、协调和建立生产资料市场、
劳务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企业产权转让市场等,促进市场体系的
发育和完善;
(四)定期公布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发展的行业、项目和产品目录,引导企
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发布市场信息,加强市场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七条 劳动、卫生、保险等部门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
下接 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