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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九)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颁布时间:1993-02-01

     1993年2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 产的所有权。   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 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第四十五条 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 计监督;   (二)根据国务院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 比例或者定额;   (三)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本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 卖,审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五)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 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 产;   (六)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 惩;   (七)拟定企业财产管理的规定、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 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十六条 本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一)制定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 和调整产业布局;   (二)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 规则健全的全国统一市场;   (三)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统筹规划、协调和建立生产资料市场、 劳务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企业产权转让市场等,促进市场体系的 发育和完善;   (四)定期公布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发展的行业、项目和产品目录,引导企 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发布市场信息,加强市场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七条 劳动、卫生、保险等部门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 下接 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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