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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十)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颁布时间:1993-02-01

     1993年2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   (一)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待业保险制度,使职工在待业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数量和 一定期限的待业保险金,保证其基本生活;   (三)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保险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一)发展和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二)建立和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职业介绍所、资产 评估和信息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   (三)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培训待业人员,帮助其再就业;   (四)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 权益;   (五)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超越、滥用管理权限下达指 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并可以向市计划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由市计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权或者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有重大失误的,企业可以向市工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市工业主管部 门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以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 性措施,侵犯企业物资采购权或者销售权的,企业可以向市工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干预、截留企业的产品、劳 务定价权的,企业可以向市物价部门反映情况,由市物价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限制、截留企业进出口权, 或者平调、挤占、挪用企业自主使用的留成外汇的,企业可以向市工业主管部门反映 情况,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对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截留、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 金,或者干预企业资产处置权的,企业可以向市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 情况,由市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强令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 晋级增薪,干预企业录用、辞退、开除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向市劳动 部门反映情况,由市劳动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任免 厂长或者干预厂长行使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任免权的,企业可以向该部门的上级机关反 映情况,由上级机关会同人事、劳动等部门进行处理。 下接 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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