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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七)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颁布时间:1993-02-01

     1993年2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   企业经营性亏损额达到企业资产总额50%以上的,视作亏损严重。   对《条例》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 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健 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以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 报表,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 审查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和补充流动资金。 以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少计成本或者挂账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 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   企业的生产性折旧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不得 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兼并、分立、解散、破产以 及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 胜劣汰。   凡企业调整涉及到取消法人地位和转让经营权的,在进行调整前,应由登记注册 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清算报告(包括清算 期内的收支报表)等各种财务账册进行验证。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没有市场销路,造成严重 积压的,应当实行转产。企业为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条件,可 以主动实行转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的,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 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当制定停产整顿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停产整顿的目标和 规划;调整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措施;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措施;调整机构和人员 的措施;扭亏为盈的措施;还债的措施。   企业自行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企业自行组织实 施。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制定停产方 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盗窃、毁坏、 哄抢、私分、隐匿、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第三十四条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应当准许其暂停上交承包利润;银行 应当准许其延期支付贷款利息;企业应当停止发放奖金。政府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解 决实际困难,视停产整顿后企业情况,重新确立经营方式。 下接 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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