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七)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颁布时间:1993-02-01
1993年2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
企业经营性亏损额达到企业资产总额50%以上的,视作亏损严重。
对《条例》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
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健
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以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
报表,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
审查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和补充流动资金。
以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少计成本或者挂账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
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
企业的生产性折旧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不得
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兼并、分立、解散、破产以
及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
胜劣汰。
凡企业调整涉及到取消法人地位和转让经营权的,在进行调整前,应由登记注册
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清算报告(包括清算
期内的收支报表)等各种财务账册进行验证。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没有市场销路,造成严重
积压的,应当实行转产。企业为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条件,可
以主动实行转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的,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
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当制定停产整顿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停产整顿的目标和
规划;调整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措施;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措施;调整机构和人员
的措施;扭亏为盈的措施;还债的措施。
企业自行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企业自行组织实
施。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制定停产方
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盗窃、毁坏、
哄抢、私分、隐匿、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第三十四条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应当准许其暂停上交承包利润;银行
应当准许其延期支付贷款利息;企业应当停止发放奖金。政府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解
决实际困难,视停产整顿后企业情况,重新确立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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