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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六)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颁布时间:1993-02-01

     1993年2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是指企业以国家赋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 生产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 任。   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 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亏损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 不得超过市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企业工 资、奖金的分配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有条件的可以由登记注册并经政府有 关部门特别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核。   企业违反本条规定,以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等手段增发工资、奖金的,政府主管 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应当自发现之日起,限期逐步 予以扣回。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并可给予 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厂长和其他厂级领导的收入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企业主管部门 可以通过对企业实现利税和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情况的综合评价,结合本行业平均水 平,确定厂长和其他厂级领导的年收入水平。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 予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 留利、风险抵押金补交。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 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者承租成员的年 度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 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 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 补偿。在计算效益工资时,其亏损额视同上交税利。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 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 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经营性亏损的,停发奖金、不得增加工资。亏损严重的除停发奖金外,根据 责任大小,可按不同比例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对个别企业领导班 子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厂级领导可以免职或者降级、降职。 下接 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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