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五)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颁布时间:1993-02-01
1993年2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
第十八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
管理权。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制、考核制。对被解聘或者未聘用的管
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到生产、服务岗位上工作。生产、服务岗位上的人员经
考核合格的,可聘用到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招聘
境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统一规
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任免(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
厂长提请企业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或者经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工业主管部
门授权,由厂长任免(聘任、解聘),报授权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享有工资分配权。
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全部纳入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
其发放标准,政府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政府没有规定的,根据企业经济效益,
由企业自行决定。
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
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有权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形式,决定职工晋级增薪、
降级减薪的条件、时间和发放办法。
企业在工资增长同经济效益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联系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工资增
长幅度,自主安排工资计划,报劳动部门备案。
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销售人员和其他职工,企业有权给予重奖。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
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企业有权拒
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法律另有
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不设置专门机构的工作,应落实人员负责。
改变企业及管理人员套用行政级别的做法,企业一律不定行政级别。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
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
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除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明确规定可以颁发的许可证外,本市其他政府部
门自行决定对企业颁发的许可证及其类似的证照,一律无效。
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
门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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