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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三)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颁布时间:1993-02-01

     1993年2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   凡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都可以单独设立现汇账户,根据对外贸易情况自行结算, 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 企业上缴外汇后应得的人民币,应及时返还到企业。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有进出口经营 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市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企业产品净创汇及换 汇成本等指标,通过招标办法下达进出口配额。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 名额,报市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国务院授权,可以自行审批出境人员或者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 华从事商务活动,报外事部门直接办理出入境手续。其他企业需要派遣人员出境或者 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的,由市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报外事部门办 理出入境手续。   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 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 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发展规划,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 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必需的土地、水、电、煤气、生产原料等条件的, 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经土地管理、 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开工。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需要银行贷款的,由银行审批;需要向社会发行债券的, 报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市分行、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向社会发行股票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使用境外贷款的,报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外 汇管理部门审批。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 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   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据实列支、摊销新产品开发费用。按照国 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企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 旧的幅度。   第十四条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 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 充流动资金,也可以将折旧费和其他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或者生产性投资。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补交 上交利润。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接 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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