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四)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颁布时间:1993-02-01
1993年2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
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
抵押、有偿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
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承担民事责任;
(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
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被兼并
企业应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本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
照劳动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业劳动合同的样本,应经劳动部门核准。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
条件、方式和数量。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企业
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从农村或者外省市招工。
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企业安排就业。对其他大专院校、中专、
技工学校毕业生,可根据需要自主录用。
刑满释放人员,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在服刑
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
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
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帮
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对被解
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的职工,待业保险机构依法提供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当
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对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人员,当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应当准予办
理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续,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接收。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切实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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