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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十)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颁布时间:1992-05-18

     1992年5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第八十九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察职 责。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以及职工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应为公司职工担任,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其余成 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十一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公司其他职务。   第九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监察董事和经理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决议的行为;   (二)随时了解、调查公司业务状况,要求董事会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三)检查公司财务、资产状况,查阅账簿和会计资料;   (四)核查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报告和利 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五)建议召集或者在必要时召集股东临时会;   (六)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抵触时,代表公司与董事和经理交涉, 或者对董事和经理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由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的同意方可作出。   第九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 助工作,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十五条 监事因不认真履行监察职责,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以个人财产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与会 计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税务、证券管理等部门报送财 务、会计报表。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年会的三十日前,将公司的年度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以及营业报告、股息和红利分配方案等,备置于公司的住所,供股东和债权人 查阅。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规定公布各项报表和文件。   本条第一、二款所列各项报表和文件,须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   第九十九条 公司的年利润必须全部公布,不得非法另立账户、基金。   第一百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实现利润缴纳所得税后的盈余,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公积金;   (二)提取公益金; 下接 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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