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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九)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颁布时间:1992-05-18

     1992年5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第三节 董事长   第八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 事长由全体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和罢免。   凡国家或者法人作为股东而实际控股的公司,董事长由代表国家或者法人的部门 或者机构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应于十五日前通知各董事出席。通知 应书面载明召集事由。   遇有紧急事项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八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四)签署公司股票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 但此项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四节 经 理   第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设经理一人,必要时可设副 经理若干人。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凡国家或者法人作为股东而实际控股的公司,经理由代表国家或者法人的部门或 者机构提名,经董事会任免。   经理一般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第七十二条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的规定,适用于经理、副经 理。   第八十六条 经理依照公司章程或者经董事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管理工作;   (三)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四)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   (五)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录用、奖惩和辞退;   (六)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八十七条 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 范围。   第八十八条 经理不得在公司之外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者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 动。   第六章 监 事 会 下接 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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