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七)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颁布时间:1992-05-18

     1992年5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其权力。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会和临时会。年会每年召集一次,临时会于必 要时召集。   股东年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集。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召集。   召集股东年会,应于二十日前通知或者通告股东;召集股东临时会,应于十日前 通知或者通告股东。   通知或者通告应当载明召集事由。   第三节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 的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每一股份有相同的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由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三)董事会提出的股息、红利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由特别决议通过:   (一)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关于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公司的部分财 产的合同;   (二)转让公司的部分财产;   (三)兼并其他企业;   (四)公司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   (五)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六)对公司章程作重要修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作成会议记录,决议通过的事项应作成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簿一并保存。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优先股的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优先股的股份数不计入已发行股份总额。   第五章 董事会和经理   第一节 董 事   第七十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下接 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八)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