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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五)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颁布时间:1992-05-18

     1992年5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三)股份类别和股票种类;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额、每股金额、股票面额;   (五)本次发行的股份数;   (六)股东姓名或名称;   (七)股票号码;   (八)发行日期;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公开发行的股票,还应加具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招募股份的文号及日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可以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   第四十三条 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   第四十四条 股票可以依照证券交易管理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但自 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股票可以赠予、继承和抵押。   第四节 增 资   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增资")。   公司增资可以由公积金转增,或者由原股东认购股份,或者以应分配的股息、 红利增发股份,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   公司增资须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 公司审批机构批准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增发股票手续。   第四十六条 公司申请增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盈利记录;   (二)预期收益可达同行业平均利润率之上;   (三)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第四十七条 公司增资时距上一次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增资时新股的票面总额不得超过原有注册资本的总额。   第四十九条 公司增资后应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手续。增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节 减 资   第五十条 公司因资本过剩或者经营状况不佳时,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以下简称 "减资")。   减资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用减少股份数额和减少每股金额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减资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二)编制财产目录;   (三)将减资的决议和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通知或者公告各债权人,自通知或 者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可提出异议;   (四)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应于减资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偿债担保,不得以减资对抗债权人; 下接 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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