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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对中央在沪企事业、驻沪部队等单位在本市1993年价格改革后有关职工等人员价格补贴问题有关财税事项的处理意见

沪财企二(1993)77号颁布时间:1993-06-07

     1993年6月7日 沪财企二(1993)77号   根据市府意见对中央在沪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市1993年价格改革后有 关职工等人员价格补贴问题有关财税事项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沪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各类经济 实体企业),对本市实行的1993年职工价格补贴可允许列入成本(费用)开支, 如企业由此发生亏损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酌情减免产品税、增 值税。   二、中央在沪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的职工价格补贴支出,在按原经费渠道向 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外,为帮助中央在沪行政事业单位、驻沪部队提高自身补偿消 化能力,从1993年6月起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驻沪部队价格补贴统筹基金 (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具体办法为:   (1)中央在沪的科研、教育、卫生等行政事业单位和驻沪部队所办工厂、 商店、公司、招待所、车队等经济实体企业,除按上述第一条办法解决本经济实 体企业的职工价格补贴外,另按该经济实体企业的职工人数(以1992年末在册人 数为准),以每人每月10元标准,筹集价格补贴统筹基金,此项统筹基金可允许 从1993年6月起在该经济实体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开支。该经济实体企业承担 此项价格补贴统筹基金后如发生亏损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酌 情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以上筹措的价格补贴统筹基金由列成本(费用)的经济 实体企业上交给在沪的主管部门,专项统筹用于解决中央在沪的行政事业单位发 放本市1993年6月份起实行的价格补贴资金不足。   (2)中央在沪企业按上述第一条办法在解决本企业职工价格补贴之外,从 1993年6月起再统一筹措价格补贴统筹基金,中央在沪企业按其在职职工人数每 人每月5元的标准,根据纳税关系分别向负责征收所得税的财税部门(即代筹集 统筹基金的部门)缴纳,此项统筹基金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具体缴纳办法 为,由中央在沪企业按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计算统筹金额填列专用缴款书(由市 财政局统一印制),按季缴入各级财税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亏损企业可免予缴 纳。各级财税部门收到统筹基金后于下季度初10天内汇交市财政局专户,汇交后 应随即将当季度交纳基金款的单位及交款金额,编造清册送市财政局备查。   (3)市财政局将筹措的统筹基金从1993年6月起按以下原则和办法在下列 的中央在沪行政事业单位、驻沪部队中统筹使用:中央在沪的国家机关以及教育 事业单位(不包括其所办经济实体企业),凡属全额预算单位,由市财政局按其 经市财政局核定的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元计算核拨;差额预算单位按5元计 算核拨。驻沪部队在实行上述第二条第1点办法后仍有困难的,经市财政部门审 核后按其在职和离退休的军官人数,每人每月10元计拨。以上统筹基金专项拨款 每年核拨一次。   (4)上述措施限于本市1993年6月份实行的职工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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