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农垦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1996)112号颁布时间:1996-12-04
1996年12月4日 沪财农(1996)112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国有农垦企业的发展,经市府同意,对本市国有农垦企业征
收的企业所得税,在1996年至1997年期间实行先征后返的扶持政策。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先征后返的范围:
1.由市税务局第三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农垦系统国
有独资企业。
2.由三分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农垦全资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组建
的企业,按农垦投资比例返回。
二、不列入先征后返的范围:
1.原工商登记为国有企业而实际已为非国有企业、实收资本不到位的企业、
由个人承包企业、以大部分经营场地出租给外系统单位或个人经营而自己经营不
足50%的企业、由外系统承包的企业;
2.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与自然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3.股份制企业、社会团体举办的企业;
4.从事期货经营的企业;
5.非三分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农垦系统企业;
6.未能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农垦系统及其关联企业情况表”和提供
有关资料审核的企业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政府有关政策不宜实行
先征后返的企业。
三、返还比例:
1.农场缴归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农场。
2.直属公司(农工商集团总公司除农场以外的直属子公司,下同)所属全
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80%的比例返给直属公司,20%返给市农工商(集团)
总公司。
3.农垦全资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组建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按农垦企业的投资比例返还农场、直属公司。投资比例按协议、合同、章程所确
定的比例,实际投资比例与协议、合同、章程投资比例不一致的按孰低原则确定。
四、返还资金的用途:
1.返还农场、直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作为国家资本,在“资本工积”
科目下设“国家资本公积”科目单独核算、反映。
2.返给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专户存储,并在当
年全部专项用于扶植困难农场。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应制定该项资金的使用
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资金使用应商市财政并接受财政监督。农场收到此项资
金也列入“资本公积--国家资本公积”科目。
五、返还手续:
1.1996年10月底前已成立的企业,符合先征后返条件的由农场、直属公司
提出申请并附列先征后返企业名单报市财政局审批。1996年10月底后成立的企业
要求列入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范围的应由农场、直属公司提出申请,经三分局审
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申请返还已纳税款由农场、直属公司向三分局提出,经三分局审核后送
市财政局退款。全年分二次申请,第一次为7月30日前(预退),第二次为次年
企业所得税请算完毕且税款已入库后1个月内。
六、其他:
1.按照规定应该缴纳而不缴“以工补农”资金的企业不返还已征的企业所
得税。
2.由财政、税务、审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和由于企业未按国家统一的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正确计算企业盈亏,虚(多)计利润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
予返还。
3.本文下发前已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