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6)28号颁布时间:1996-05-13
1996年5月13日 沪财企二(1996)28号
鉴于“八五”期间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已经到期,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有关精神,现将“九五”前两年,即1996-1997年两年内金融、保险企业所得
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6年、1997年两年内金融、保险企业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财税字(1994)027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
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811页)的规定。
二、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的特殊性,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享受两档
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
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后有关税收管理等问题另行通知。
四、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