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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上海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8-18

     1998年8月18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 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19号),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管理,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即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的个人,是指在 本市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住宅并持有本市税务征收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 凭证的中国国内公民和外籍个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下简称“购 房者”)。   (二)购房者必须是商品住宅的产权人,即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 产权证法定拥有人,且必须与购房合同、发票相一致。   (三)购买本市公有住房的个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抵扣的对象。   二、关于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抵扣的时间问题   (一)所支付的购房款五年内可从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中扣除,是指在19 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购房的购房者,可享受有关个人所 得税的扣除。抵扣期限自1998年6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   (二)购房时间的确定以购房者根据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的 日期为准。   (三)抵扣期限的确定:不论购房者取得年度收入、月度收入还是单笔收入, 均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入库日期为准。   三、关于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抵扣的范围问题   (一)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是指购房者在购房行为确立后应缴 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最高不得超过购房者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住宅 所支付的购房款(含担保贷款本息)。   (二)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下列应纳税所得额可予抵扣:工资薪金所得; 采用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不包括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带征的股息、 红利所得)。   (三)经税务机关检查有偷税、漏税行为而查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属于 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的范围。 四、关于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的具体办法   (一)扣除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即先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个人 所得税,再由指定的税务部门从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中扣除有关个人应纳税所得 额,并退还给购房者已交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各税务分局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进行日常征管,在开具购房 者个人所得税缴纳书时,应完整填写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款及入 库级次等栏目。 五、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的操作程序   (一)购房者在购买或换购本市商品住宅后,须在六个月内持购房合同、购 房发票和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如属以按揭方式购房的则应提供 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抵押合同”)和身份证或护照(若产权拥有人为两人以上, 应同时提供),到指定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的登记手续, 领取“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除特殊情况外,逾期税务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出售已购商品住宅,须在产权转移之日起三 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销售发票及有关纳税凭证、“登记卡”和本人身份 证或护照到指定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从商品住宅产权转移之日起,原购 房者不再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的优惠。   (三)购房者在购房行为确立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向征收税务机关申请 单独开具个人所得税缴款书,据以办理退税手续。对在1998年6月1日至1 0月31日期间已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购房者可在1998年1月、 12月两个月内凭代扣代缴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到原征收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具 人购房已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据此办理退税手续。对1998年11月1 日以后购房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凭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办理退税,上述扣缴 证明单不再适用。   (四)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购房者可到指定税务部门办理上一年度已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手续。购房者按规定申请退税时,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 商品房抵押合同”、“登记卡”、本人身份证或护照以及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 缴款书,填写“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申请表”。指定税务部门 受理并审核上述申请后,在政策许可抵扣范围内,开具“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 税退税证明”交购房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   (五)指定税务部门按购房者完税凭证的收入级次分区县汇总后于5月15 日前报市局预算处,在每年市与区县财力结算时将已代有关区县退库的税收扣还 市级。   六、指定税务部门为上海市财税一分局(地址:常德路175号),自19 98年11月2日起正式受理有关登记和退税手续。   七、各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个人购房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方面的有 关政策,规范管理,防止骗税行为的发生。   八、税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难以界定的情况,须报经市地方税务局认 定后再给予抵扣。 九、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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