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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购买空置商品房交易费减半收取

颁布时间:1999-01-15

  上海物价局与财政局最近联合发出通知,个人购买空置商品房住宅减半收取 交易中的各类费用,并于11月1日开始实行。   通知首先界定了空置商品房的概念,其所指空置商品住宅,包括普通内销、 高标准内销、外销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海投资建造的并符合出售 条件、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已超过一年、尚未出售或出租的新建住宅。   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宅,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持有《住宅竣工日期确认单》( 复印件)的证明,可按以下标准收费:   1、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分别按成交价格的0. 04%(普通内销)或0.25%(高标准内销、外销)向购房人收取交易手续 费。   2、如需办理购房贷款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应按申请公积金贷 款每件100元、申请组合贷款及商业贷款每件200元向抵押人收取抵押登记 费。   3、如需办理购房贷款公证的,公证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公证费。   4、因执行本条款第1、3项,减半后的按比例收费每件不到100元的, 可按100元收取。   凡需提供个人买卖空置商品住宅咨询、评估、经纪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按自 愿委托,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酌情减收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 定,并写入委托合同。   有关拥有空置商品住宅房的单位(除第三条外)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 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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