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黑龙江省计委、省国家税务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委《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计市场[1998]955号颁布时间:1998-12-29

     1998年12月29日 黑计市场[1998]955号 各市、地、县计委、国家税务局、工商局、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省司法厅: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 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粮 食一律填开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非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填开“黑龙江省粮 食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在“增值税 专用发票”“备注”栏加注“销货地点”。   二、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企业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 销售粮食一律使用由省国税局统一设计印制的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黑 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联次为七联,依次为存根联(黑色)、发票联(棕色)、 记账联(蓝色)、统计联(红色)、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绿色)、提货联(黄色)、 出门联(紫色)。规格为190mm×105mm。“发票联”和“随货同行联(承 运联)”套印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需使用计算机开具“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用票单位,应向主管国 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到省国税局指定承印厂印制。   四、只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县不兼营其它销售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并将未使用完的 发票送交主管国税机关。   五、省垦区和劳改、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依照省政府17次常务会议的规定,仍 然使用农场出具的“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和批发市场出具的“批发市场交易证 明”。待明年秋粮上市时,再予以规范。   六、军队农场所产粮食自用有余的,应卖给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附件: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         《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26日 计粮办[1998]2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工商局、粮食厅(局):   为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推进粮食流通体制 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8]35号)要求,现就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 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五联为随货同行联(承 运联)。上述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 (承运联)”印章,并要加注“销货地点”。“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开票 单位按照统一样式刻制(印章式样附后)。   二、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 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粮食销 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印刷。“粮食销售 统一发票”中要设立“销货地点”一栏,开票单位必须如实填写。   三、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 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跨县 (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 (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承 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一律视为非法贩运。   四、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和司法系统农场跨县(市)运销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 粮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 跨县(市)运销的原粮和成品粮的检查。对非法贩运粮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据《粮食收购条例》处罚;对一票多用、重复使用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 行条例》严厉惩处;对私印、伪造和非法买卖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触犯刑 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 革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保护正常的粮食流通,严禁借机上路设卡,搞地区封锁,乱 收费、乱罚款。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七、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从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同时旧版的粮食销售普通发票 停止使用。 附:关于刻制“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说明(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