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国税部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1-29
1999年1月29日 黑价联字[1999]1号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发票工本费及其它工本费的函》(黑国税发[1998]
289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国税部
门提出的新式样发票和相关的表、单、簿工本费进行了核定,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这次核定的发票和相关的表、单、簿工本费实行全省统一品名、统一规格、
统一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经过省国税局批准的部分企业自用、自印的发票,由自印发票的企业直接与
国税机关依法指定的印刷企业按出厂价结算。国税部门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
定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按财政部《关于
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执行。
四、此批复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