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税部门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0]24号颁布时间:2000-05-17

     2000年5月17日 黑价联字[2000]24号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新增发票工本费的函》(黑国税发[2000]033号) 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国税部门新增 发票工本费及代开发票单份工本费进行了核定,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税部门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品名                 规格(mm)  联数 组数 单 位 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电脑版) 266.7×190   7 1 元/份 2.54 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手写版) 266.7×190   7 20 元/本 50.80 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电力销售专用、电脑版)    190×139.7   2 1 元/份 0.24 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电力销售专用、手写版)    190×139.7   4 50 元/本 8.50 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电力销售专用、电脑版)    150×93.7 2   1 元/份 0.19 黑龙江省收购业统一发票(粮食收购专用、电脑版)    190×101.6 5 1 元/份 0.35 二、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单份工本费收费标准 品   名 联数 组数 原每本工本费 单份工本费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版) 4 25 11.90 0.50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版) 7 25 17.70 0.70 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 3 50 6.50 0.20 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 4 50 8.20 0.20 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 5 50 9.80 0.20 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 6 50 10.90 0.20 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 7 50 12.00 0.30 三、上述发票工本费为国税部门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 四、各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