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辽国税一[1995]180号颁布时间:1995-12-26
1995年12月26日 辽国税一[1995]18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
知》(财税字[1995]9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党校所办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具体优惠政策,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国税发
[1994]研号《关于认真贯彻校办企业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
1款的规定执行。
二、党校所办企业,不符合辽国税发[1994]67号第二条规定校办企业条件
的和有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一律不得享受校办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