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批新办校办企业意见的通知
辽教委办字[1995]118号颁布时间:1995-08-30
1995年8月30日 辽教委办字[1995]118号
各市教委、国税局、地税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为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校办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经省教
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研究决定,对新办校办企业实行新的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和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新办的校办企业,一律由省教委、省
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成立的辽宁省校办企业颁证和年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二、全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新办的企业需经当地教委同意后,由市教
委统一组织申报;各高校新办的企业由各高等院校统一组织申报;教育主管部门为筹
措教育经费而新办的企业,由省、市两级教委申报。
三、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不加盖辽宁省校办企业颁证和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印章的
一律不视为校办企业,不能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审批新办校办企业时间从1995年9月1日开始,具体时间为每个月的第
一周。辽宁省校办企业颁证和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委科技校产处。
各级教委、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对新办的企业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查,
按规定组织申报,以便强化对新办企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