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高等院校、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制度的通知(二)
辽教委办字[1995]29号颁布时间:1995-02-08
1995年2月8日 辽教委办字[1995]29号
校办企业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市、区)以上教育、税务主管部门提交由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校办企业年检报告书》和本企业《校办企业证书》(副本)。
年检中,如发现校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税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
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证书,并清缴
减免税款的处罚。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和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产品,一般不享受减免税政策。
教育、税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年检认证标准组织验收,并分别在《校办企业证
书》的年检记录栏签注"经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或"注销证书"的年检结果。
全省校办企业实行颁证和年检管理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对此
省教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成立全省校办企业颁证和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后),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各级教育和税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
神制定本地区校办企业颁证和年检的具体办法,待报省教育、税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开
始实施。
校办企业颁证和年检管理制度的日常工作由各级教育部门主管机构负责。
《校办企业证书》及其副本、《校办企业年检报告书》全省统一格式,由省教委
统一印制。
本通知适用于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教育部门及其事业单位专门为筹措教育经费而创办的企业,减免税收入全部上缴本级
教育部门,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也一律视同校办企业对待。
普通高等院校校办企业颁证和年检工作、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校办企业年
检验印均由省教委负责。
各市有关校办企业颁证和年检管理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校办企业证书及副本样式(略)
2.校办企业年检报告样式(略)
3.辽宁省校办企业颁证和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辽宁省校办企业颁证和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朱恩田
副组长:王春甫 邴志刚
成 员:邱正军 王玉山 张益珩 郭永辉
办公室
主任:邱正军
副主任:郭永辉
成 员:曹 旭 陈东威 崔旭东 姜万中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