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全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报告
辽政办发[1995]30号颁布时间:1995-05-10
1995年5月10日 辽政办发[1995]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全省社会福利企业管
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报告
省政府:
近年来,我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较快,企业总数已达6100家,从业人数达
18万人,其中安置残疾人就业7.4万人,城市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安置,
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安置率不断提高,为扩大残疾人就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振兴辽宁经济做出积极贡献。为确保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
[1994]18号文件)精神,从1994年8月底开始,我们对全省福利企业进行
了检查清理。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十分重视,严格标准,认真审查,较好地完成了检
查清理工作。共收缴了409个不具备生产条件企业的福利企业证书,清理假冒福利
企业112个,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管理,促进了企业改革,提高了企业素质,为我省
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检查清理中发现福利企业存在的问题,一是有的企业管理比较混乱,各项制度
不健全,经济效益下降,亏损严重;二是新税制实施后,扶持保护福利企业政策落的
不实,特别是减免税金先征后退操作较困难,有的地区退税不及时,加重了福利企业
资金短缺的困难;三是有的企业减免税金使用不够合理,各地减免税范围和招用残疾
人标准不统一;四是个别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只挂名不上岗,或安置比例不够,有
的企业没有根据残疾人的特点选择生产门路,安排适当的劳动岗位。
为了巩固这次检查清理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强化我省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福利
企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5号文件)精神,对福利企业流转税实行先征后退,即本月征下月退,
充分发挥减免税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作用。
二、经重新审查批准的厂矿福利企业、乡(村)福利企业,凡安置社会残疾人员
(不包括因工因伤致残的已就业的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比照民政部门举办的
福利企业确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必须是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
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者(含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残疾者)。福利企业招用残疾
人员,必须经指定医院做出残疾情况鉴定。智力残疾者必须在县区以上医院做好残疾
状况鉴定,市民政主管部门核准。招用残疾职工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
福字[1989]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认真搞好这次检查清理工作的总结验收,进一步理顺
关系,落实好减免税政策,以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