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特困职工、特困户实行优惠、照顾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沈委办发[1998]15号颁布时间:1998-05-26
1998年5月26日 沈委办发[1998]15号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委办局(公
司)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
现将《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特困职工、特困户实行优惠、照
顾政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特困职工、特困户实行优惠、照顾政策
的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特困职工、特困户自谋职业,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深化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困户是指符合《沈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持有《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该家
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为特困职工。
第三条特困职工和特困户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凭《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免交工商执照工本费和一年的工商管理费。
2.免交市场卫生(清运)费和城管费。
3.免交营业税。
4.对于从事餐饮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部门要优先审批,首次体检,
免交健康体检费;免交50%的《卫生许可证》初审费并连续两年免交50%的
年审费。
5.对于非机动车运输业的,免交运输管理费。
6.对于从事个体客、货机动车运输业的,免交准驾培训费。
7.对于涉及合法占道、在本住宅“开窗”从事个体经营的、公安、城管、
房产等部门要优先为其办理手续,并免交50%的占道费(限“一环十线”范围
内)、“开窗”费。
8.对于在生产经营中涉及用电量在每小时3千瓦以下的,可缓交国家规定
贴费以外的电网建设费。
9.对于有就业愿望的,各级劳动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
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为其培训和介绍职业,并免收其就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
费。
第四条特困职工、特困户凭《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
享受下列照顾政策: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特困职工或特困户子女上小学和初中的,免交杂费;
上普通高中且为公费生的,免交学费和杂费。
2.住房租金重新调整后,免交新增部分租金(按年度核定)。因动迁其住
宅回迁时,免交50%应缴纳的煤气管网费、符合规定的新增面积款,减免部分
由开发单位承担。
3.特困职工或特困户家庭成员户口在农村且符合进城条件的,公安、粮食
部门优先为其办理城市户口和粮食关系,并免收其各种手续费。
4.特困职工、特困户家庭成员在市和区、县(市)属医院就诊,免交挂号
费、诊查费。
5.特困职工、特困户免交居民卫生费和治安管理费。
6.特困职工、特困户免交企事业单位各种集资款。
第五条 今后凡出台涉及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个人交费的政策,制定政策的
部门要作出对特困职工、特困户给予适当减、免、缓收费的规定。
第六条 为帮助特困职工、特困户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
可采取在“温暖工程”工作中实行的资金救助、领导干部联系特困户及基层帮扶
小组制度等互助互济措施加以解决。
第七条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沈阳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理,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做好这项工作。
第八条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特困户和特困职工基本生
活问题的规定》(沈委办发[1994]21号)和《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保障社会救济户和特困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补充规定》(沈委办发[1
995]21号)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温暖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